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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摸金校尉”来盗墓,空手而归可真“刑”!

        【字号:      时间:2023-02-14      

          2023年2月9日,笔者从宜城市法院获悉,由宜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付某盗掘古墓葬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015年1月,辽宁籍人闫某、王某打听到在湖北宜城某处,有一座东周时期的古墓,里面可能有“宝贝”;随即电话邀约何某、白某、张某、付某共同商讨“盗墓大计”,六人一拍即合,即刻启程,驾车前往湖北宜城。到达目的地后,六人多次秘密进行探测、踩点,并最终锁定了古墓葬位置。

          六人分工明确,一人指挥,一人驾车,其余人挖土运石,接连数日,利用铁锹、洛阳铲等“装备”共挖掘盗洞五个、深度达四五米,却未挖掘出任何文物。

          经有关文物保护部门鉴定,盗掘地点位于湖北省省级保护单位范围内,系东周古墓葬群,具有极高的历史、文物、考古价值。六人虽未挖掘出文物,但盗掘行为改变了棺椁、器物的摆放位置,致使其暴露于空气之中,有氧化灭失风险。同时,外界雨水可能通过盗洞进行倒灌,对整体墓室造成严重破坏,以致许多历史文化信息丢失,对了解东周文化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案发后,宜城市检察院始终关注此案,并于同年将闫某等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五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付某一人在逃。在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下,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于2022年9月在河北衡水将付某抓获。

          付某到案后,经过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他承认了自己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至此,一起追逃七年,涉及六人的盗墓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检察干警对案发地进行回访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人人有责。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