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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宣传周】【以案释法】男子因私拆电杆拉线获刑3年

        【字号:      时间:2022-12-01      

        (通讯员 程瑶瑶)电力设备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生活中却总有人为了一己私利,以身试法,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使国家财产遭受了损失。

        近日,由沙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某,被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0日下午,蒋某某在自家樟树田施肥时,发现田内电杆上有2条拉线落在了种植的樟树的正上方,且树冠已经包住了拉线。蒋某某认为拉线会对樟树主干部分的生长造成影响,便在肥料施完后,回家取来扳手将这2条拉线的UT型环拆除,并将其藏到樟树田西边的涵管里。

        蒋某某明知拆除拉线可能导致电杆倾倒,造成更多电力设备被破坏,继而影响周边居民用电等后果,但他仍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电杆只会发生倾斜,并盘算着如果发现倾斜,自己再去将UT型环安装好。

        两天后,被蒋某某拆除拉线UT型环的电杆因受力不均发生倒塌,并连带相邻的一根电杆也出现倒塌,最终导致相关线路跳闸6小时,周边6400余户家庭停电,造成损失10万余元。另外,电杆倒塌还造成2条电力导线落到公路路面、1条悬在马路上方,导致驾驶摩托车经过此地的付某某摔倒,脸部右边眉骨被刮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我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勿因一己之利以身试法,破坏电力设备,害人又害己。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